耐心细致明理说法,巧妙化解日后尴尬
  发布时间:2022-10-26
案情简介:
       张女士和王先生研究生时自由恋爱,2014年毕业后双方均有了自己心怡的职业,2017年12月12日双方顺理成章的结婚了,2018年12月1日女儿的诞生,为家庭带来了喜悦,但家庭琐事的积压,也使二人的感情冷淡到走向离婚的地步,2020年12月16日男方起诉离婚。
       2015年11月6日,双方在顺义区全款购买了一套二手房,房款大部分由王先生及家人支付,张女士支付了8万元,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。2018年6月8日张女士与王先生按揭购买了昌平区一套新房,房屋买卖合同由张女士和王先生共同签字,至离婚时房屋未交付,未进行房屋登记。张女士与王先生共同生活过程中,各自收入各自管理,家庭支出各按50%担负。
王先生主张:
       婚前购买顺义区房屋为其个人财产,应归属于王先生所有。
       昌平区房屋应归王先生所有,因为按揭还款的款项均由王先生银行账户支出。
       婚生女随王先生共同生活,因王先生经济收入比张女士可观且稳定,王先生父母均为退休教师,能帮王先生带孩子,孩子随王先生生活,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。
案件处理:
       婚前顺义区房屋:杨金武律师跟张女士充分沟通后,调取了张女士的银行流水,并申请法院调取了王先生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存款签单,从而证明在购买顺义区房屋过程中,张女士向王先生的银行卡存入了8万元,存款当日(时隔20分钟)王先生将房屋余款120万元打入卖房人银行账户。在证据面前王先生认可了婚前所购房屋140万元款项中,有张女士8万元款项。
       婚生女儿:孩子已满两周岁,夫妻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从年龄角度来讲均等,此时应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,在杨律师的帮助下,张女士把自己多年的日记准备出来,自从孩子出生后,张女士的日记均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点点滴滴,甚至手机里每个月都有其与孩子共同玩耍的照片,在大量的证据面前,王先生自认张女士除了工作,其全部的精力都在女儿身上,而自己作为父亲对孩子虽然喜欢,但对孩子的成长没有像张女士那样尽心尽力。
      庭审过程中,双方均比较理性,庭审后,法官及双方律师共同努力,张女士和王先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:双方最后为了孩子的成长,孩子随王先生共同生活,王先生自付抚养费,张女士在周末或放假时可以把孩子接到自己住处,王先生给付张女士婚前所购房屋补偿款50万元,婚后购买房屋张女士和王先生各占50%的比例。
案后回防:
       案件调解后,张女士和王先生也坐下来谈了谈孩子的未来,二人虽然不在同一屋檐下,但因为孩子的纽带,双方一直都会有交集,且为了孩子双方均会以朋友相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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